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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許可證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危化品經營
更新時間:2024-07-12 17:38 ???? 發布時間:2021-11-30??
具體情況請咨詢安監部門:
第二十七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的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貿管理部門或者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營業場所。審試合格后,發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通知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原因。
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是有區別的。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是安監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明,允許您從事危險品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是通過考核或檢查達到一定安全要求或指標的證明。